为深入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,落实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〈“高效办成一件事”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〉的通知》要求,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、规范化、便利化,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(以下简称“个转企”),加大培育帮扶力度,现提出如下意见。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,加强政务服务系统集成,为“个转企”提供统一规范、高效便捷的服务,助力提升转企后内部管理水平和合规意识,防范化解各类风险。同时,加大对“个转企”发展的培育支持,有效降低转换成本,服务更多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,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。
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,通过 直接变更 或者 “注销+设立” 两种方式之一,完成“个转企”登记:
个体工商户清税后,税务部门向登记机关推送清税信息,登记机关在线查验(无需纸质证明);转企后,登记机关向税务部门推送数据,办理涉税事项。
个体工商户可同步办理公章、社保、公积金、账户预约等事项,登记机关推送信息至相关部门,接续办理。
登记机关推送信息至行政许可部门,简化手续,延续有效许可。
政务平台支持“个转企”线上“一次提交、一网通办”,保留线下窗口,帮办代办;共享数据,减少重复认证,实现可追溯查询。
登记机关提示风险,要求书面承诺处理债权债务;禁止恶意转企行为,对偷逃税款、逃废债务等依法处罚。
聚焦“成长型”“发展型”“名特优新”个体工商户,纳入培育库,动态管理,加强政策宣传。
转型企业纳入就业政策支持范围,加大技能培训;延续降费率政策,做好社保征收服务。
个体工商户转型时,房屋、土地权属转移至原经营者个人名下,符合条件可享税收优惠。
金融部门优化信贷,加大转企后融资支持;对原有贷款,合规做好接续服务。
转型企业符合小型微利、小规模纳税人等条件的,享受税费优惠。
过渡期内保持原发票额度,行业主管部门延续管理/激励措施,包容审慎监管。
尊重意愿,禁止强制转企;不得设置指标,不得摊派任务。
市场监管部门牵头,优化流程和系统;加强人员培训,提升服务效能。
多形式宣传政策,讲好成长故事;及时调整与本意见冲突的旧规。
注意:实施中遇新问题,按程序请示报告。